以下是审判机关可依法驳回起诉的几种常见情形:
1.原告本身若无诉讼权益和实施诉讼能力,例如未成年人需父母代为诉讼;
2.原告与诉讼之事并无切身利益关联,譬如他/她主张的权益实际上属于他人所拥有的,或是他人受到侵害的权益;
3.未指明明确的被告方,无法通过法院通知其出庭参与诉讼;
4.诉讼请求模糊,缺乏实际的依据及理由;
5.诉讼事件不属于审理法院的权限范围之内;
6.无权依职所属管辖此案;
7.原判、裁决已具法定约束力,一方向另一方提起上诉的,需要引导对方按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另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任一方就同一事项提出新证据而
再次起讼等个别情况,也存在被驳回起诉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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