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遇到裁定驳回起诉找律师有什么用?
1、律师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律师参与申诉案件的代理,能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有效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并能权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客观理性面对诉讼结果,使申诉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到申诉当中可以很好地判断到底是属于申诉还是普通的信访,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哪种错误;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是否会受理等。如果确有错误的,能精确地找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使诉争更加明确,可以避免因为超过时限而使申诉无法受理,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具有职业沟通的便捷性。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律师与法官均为法律工作者,有着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语言。因此,律师可以架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引入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能够有效沟通,消弭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桥梁优势,实现律师在化解信访案件中的依法说服信访人罢访息诉、支持信访人将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支持信访人提出司法救助、给政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四方面作用。
三、驳回起诉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
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就可以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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