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怎么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实践中,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审查手机短信的注意事项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充。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实践中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
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
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了保障手机短信的关联性,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就是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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