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6-27 21:34:46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为:

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逃避征召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征召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逃避征召;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战时逃避征召罪怎么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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