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的国境人员的罪行是边境防卫,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偷越国(边境)的国境人员被释放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知道是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人被释放的话,必须立案。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对于偷越国境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偷越国境的犯罪分子具有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偷越国境这个期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不管是单纯的偷越国境或者是放行对方偷越国境,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办理护照或者签证的有关工作人员知道有一些人员是想要偷越过国境,但是不加阻拦反而放对方偷越过去,那么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量刑还会加重。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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