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是分本罪和非罪的最重要标准。另外,还要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如果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训,则不能以此罪论处。(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的规定,犯本罪应当按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对象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登记预备役人员;后者是军人。(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而且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达到什么标准战时逃避征召罪才能立案
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为:
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逃避征召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征召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逃避征召;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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