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孤》原型拐卖案女嫌犯已被刑拘
7月13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团圆行动最新成效,并披露2015年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电影《失孤》原型拐卖案件侦破情况:被拐儿童郭新振已找到,一男一女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7月11日,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认亲仪式在山东聊城举行,失散24年家庭终团聚。
公安部组织集中比对会战发现线索
据介绍,1997年9月21日,山东聊城郭刚堂(男,现年51岁)夫妇时年2岁半的儿子郭新振,在家门口玩耍时被一陌生女子抱走,下落不明。接到报警后,聊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了大量侦查调查、走访摸排等工作,并采集了郭刚堂夫妇血样,检验DNA信息录入打拐DNA系统。但是,受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能及时侦破。
24年来,一代又一代刑侦民警始终没有放弃,坚持不懈、接续侦查。2000年DNA技术开始应用于打拐工作时,我们及时采集郭刚堂夫妇的DNA信息入库比对,随着技术发展,又多次补充完善他的DNA数据,但让人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孩子郭新振之前从未被采集过DNA信息,所以多年来一直未能比中。山东警方说。
今年团圆行动中,公安部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组织攻坚。6月,在公安部组织的集中比对会战期间,专家们勇于创新,克服儿童失踪被拐时体貌特征与长大后差别较大的障碍,突破技术壁垒,运用最新比对查找手段,成功在河南发现疑似郭新振的线索。根据公安部指令,河南公安机关采集相关人员DNA信息进行复核检验,确认河南该人即为郭刚堂夫妇被拐24年的儿子郭新振。
7月11日,山东、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聊城市,为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举行了认亲仪式。
两嫌疑人为恋人旅游期间图财将男童抱走
侦破过程中,山东专案组赶赴河南,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围绕郭新振当年被收养的情况循线追踪,通过细致走访、深入调查,确定呼某(男,现年56岁,河南人)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现因涉嫌另外一起案件被羁押于山西某看守所。经提审呼某,其畏罪心理严重,拒不交代。
专案组围绕其关系人开展进一步侦查发现,其当年的女友唐某(女,现年45岁,山东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在山西某地将唐某抓获。经审讯,唐某对1997年9月伙同呼某拐卖郭新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大量证据面前,呼某最终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1997年,呼某、唐某两人相识并恋爱,9月一起在山东旅游期间为图财预谋拐卖一男孩。9月21日,两人窜至山东聊城,呼某在汽车站附近等候,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将在家门口独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随后与呼某一起乘长途车返回河南,由呼某将郭新振贩卖。
二、拐卖儿童判几年?
拐卖儿童判几年,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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