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胁从犯与其他参加共同犯罪的人相比,犯罪故意并非自发产生,而是基于胁迫,不得已而为之,故《刑法》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然而胁从犯的认定在实践中尚存有争议,对胁从犯的认定,重在胁迫的理解上,根据汉语词典,胁迫是指胁持被迫者或持以其某一利害因素以强迫被迫者答应自己的某些不合理要求。在刑法意义上,则是胁迫者胁持被迫者或以其某一利害因素强迫被迫者参与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胁迫应从以下四点来理解:胁迫者的胁迫行为与被迫者的犯罪行为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胁迫的手段有胁持被迫者,或以某一利害因素相要挟以强迫被迫者就范;胁迫行为需给被迫者构成精神上的强制力,其人身安全自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重大利益面临重大危险;胁迫者的胁迫行为贯穿始终,胁迫行为与犯罪行为应当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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