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赠送抵用券无需缴纳营业税
临近年底,某饭店为了抓住春节契机招揽顾客,特别推出了消费“满100送10元券”的活动,顾客单次消费每满100元即可获赠10元抵用券;二次消费时,每满100元可以使用10元抵用券一张,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实际收款金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金额收取餐费,属于商业折扣,因此,饭店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的,折扣额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饭店销售年夜饭礼盒应如何缴税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在饭店预订年夜饭。现在更多的人图省事,希望能够在饭店买到做好的年夜饭菜品,除夕稍微再加工一下就可以在家享用饭店级别的年夜饭了。今年很多饭店纷纷将自己的招牌菜品做成半成品后真空包装,推出了外卖年夜饭礼盒。那么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售卖年夜饭礼盒取得的收入,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并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呢?还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人员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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