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字路口等待通行,短短几十秒时间就有或衣衫褴褛的老人,或抱小孩的妇女敲窗乞讨。为了避免麻烦不少司机往往给钱妥协。律师指出,面对拦车乞讨现象,广大司机不能只求息事宁人,应果断说不。
9月15日,来自福建的陈先生到梧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反映:他驾驶一辆挂闽牌的小轿车途经龙圩环城一级公路某红绿灯附近时,有一名女子冲上来抓住他的汽车雨刮器并趴在引擎盖上拍打车窗,要陈先生行行好给点钱。
陈先生急着赶路,就开窗给了她10元钱,但女子仍不愿离去,要陈先生再多给点,并不停地将头往车上撞,陈先生见状只好又给了20元。谁知女子接过钱后,声称还不够,要100元钱,并威胁如果不给自己就撞死在车上。因不想惹麻烦,陈先生又给了对方100元才得以脱身。
9月16日上午,该女子再次出现在龙圩镇一级公路上,强行向一名车主索要钱财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女子江某霞,今年35岁,贺州市八步区人,对自己在梧州市区多次向车主强行乞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江某霞交代,每天早上8点,她准时从贺州坐车到梧州,整个白天都在梧州市区道路上强行拦车乞讨,主要目标是挂着外地车牌号的小轿车。警方审讯发现,因此前屡屡拦车强行乞讨,江某霞已被贺州警方处理过多次。
目前,警方依法将江某霞依法拘留。据介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广西唐律师指出,无论以什么方式和理由拦车乞讨,首先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交通秩序,如果造成事故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些乞讨者因乞讨未果往往会出现踢打当事车辆的举动,如果对车辆造成破坏,就涉嫌毁坏他人财产罪。
唐律师认为,在乞讨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一般乞讨者和司机都会遭受损失,尤其是很多乞讨者即使被判负责也拿不出钱来,因此很多司机遇到这种情况不得不以妥协来减少麻烦,从而助长了一些职业乞讨者的侥幸心理。目前应对拦车乞讨现象还难以单靠某一个执法部门来解决,需要公安、交警、城管等多部门协同管理。司机面对拦车乞讨现象,应果断说不,这不仅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也是对乞讨者生命安全的一种保护。
律师提醒,司机如果遇到拦车乞讨者,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离开。如果对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可拨打110报警,并利用行车记录仪或手机等工具,对拦车乞讨者的行为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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