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法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意味着,上述6种情况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应分别按照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等来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呢?
解释(二)以第一条的显著地位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方法。为何要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详加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当事人寻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出于自己的立场,往往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各执一词,影响对于实体问题的审理。所以解释(二)合理分配了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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