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依据劳动功能障碍度与生活自理障碍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共分为10个伤残级别进行鉴定,从最严重的一级至较轻微的十级依次排列;在生活自理障碍方面,则将其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部分无法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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