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后,承租方期望继续承租该租赁物业时,应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就租赁期限的延长以及租赁合同条款的修改进行进一步的商讨和磋商。在此基础上,双方可共同签署新的租赁协议,以确保租赁关系得以延续,同时承租方有权继续使用该租赁物业。若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则原有的租赁合同将自动失效,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在此情况下,承租方有义务尽快归还所租赁的物业,以便出租方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置或安排。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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