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委员会;(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依法成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中国现有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实中,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上海市)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主营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办公室和工人,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层级管辖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案件。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县级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会明确哪个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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