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境外公司的表现形式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
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律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
2、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似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此,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就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目前大部分船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使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即认为船员与船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出现协议纠纷时,受雇船员既可以依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协议起诉劳务公司,也可以依与船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船公司。
三、劳务输出合同的法律规定
1、劳务输出即自然人流动。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再加上劳务输出的劳务实施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在国外,其法律适用关系复杂,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2、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1994-10-25[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我国劳动法、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劳务实施地法及国际惯例。
3、劳务输出这一涉外劳动合同中,即劳动者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者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与中国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起诉中国派出企业,也可以根据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境外实际用人单位。
四、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国企业派驻国外的代表处与聘用的中国籍劳动者或者外国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依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现行规定理解是应当受理的,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但是,因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劳务实施地)在中国境外,其必然与驻在国劳动法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其法律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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