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试用期”如何维权
时间:2023-04-22 19:32:29 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眼下正值应届大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每个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都会经历一段试用期。在记者接到的不少大学生投诉当中,诸多不满情绪指向试用期:公司频繁地“试用”大学生,又频繁地解聘,试用期往往无故延长,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种种借口把员工辞退。

毕业于太原大学的张姓同学告诉记者,今年1月自己应聘到南内环街某电脑公司,7个月后,老板说,小张的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小张只能继续干下去,可每个月比同事少拿200元,他不知道自己的试用期何时才会结束。

试用期到底有没有标准呢?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相关条文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期间)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小张工作的那家公司试用期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已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小张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同样,大学生小范也讲述了他的故事。今年7月,他在省城某酒店谋得一职,老板告诉他试用期每个月工资是400元。他得知去年本市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后,找到老板要求涨工资,老板说那是正式员工的工资,试用期当然不能享受这个标准……

长期关注大学生就业的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小范所在的那家公司应当执行省城六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太原市人才市场负责人透露,用人单位喜欢“试用”学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另外,许多应届毕业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劳动法规了解甚少,使一些用人单位钻了空子。记者在走访省城一些人才市场时了解到,多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列入单位试用员工名单,其他如保险、试用期限的约定很少涉及。

王律师同时指出,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岗位、职责、条件等内容。因此,大学生求职时应当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到有劳动合同的单位求职,避免落入一些单位设下的陷阱。如果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权益受损,可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随意延长试用期,大学毕业生可以拒签,因为与法律相抵触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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