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即生合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在以消费者的角色出现时,其人格权仍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也是该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对经营者的这一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不能因消费者挑选商品或选择服务方式、了解有关产品的性能、产地、主要成分,买后因质量问题退货,或者因消费者讨价等情况,侮辱、诽谤消费者。对于侮辱、诽谤消费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国家有关机关(如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消费者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搜查、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对于经营者以商品失窃等理由为借口,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其携带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对于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的经营者,将根据法律规定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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