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股东用作逃避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类现象相当普遍。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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