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的重组期间,作为常态,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会遭遇一些制约。
破产重组的初衷,在于对债务人的经营战略及债务结构做出必要的调整,从而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与保障。
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整个重整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并且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对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限制和调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特定财产,其所附带的担保权益将暂时停止行使。
然而,若担保物存在毁损或价值显著下降的可能性,且这种状况足以威胁到担保权人的权益时,担保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益。
同样在重组期间,如果债务人或其管理层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需要对外举债,那么他们可以为此笔借款设立担保。
总的来说,虽然在破产重组期间债权债务的执行并非完全被禁止,但其执行方式和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重组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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