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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债权债务能调整吗

2024-04-28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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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企业法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以及所拥有的资产无法完全偿还全部债务或呈现出明显的财务困境时,即可视为该企业具有了一般的破产原因,此时便可以启动针对该企业实施重整的程序。 2.若企业法人虽未达到破产原因的标准,但存在着显著的可能会失去清偿能力的风险,尽管不能直接对其实施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但是为了挽救企业免于破产,也可考虑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当债权人提出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且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n(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n(二)债权分类;\n(三)债权调整方案;\n(四)债权受偿方案;\n(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n(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n(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n(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n(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n(三)债务人所欠税款;\n(四)普通债权。\n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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