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一)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二)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一、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收取?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二、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出具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案件的涉财产部分等是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特别要在这里说一个特殊的文书,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里的有管辖权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级别管辖在进行确定。每个地方的受案诉讼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的为准。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查控的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过程。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穷尽执行程序,仍然没有执行到位,此属于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并及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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