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人或第三方拥有处分权的多种财产类别可被用作抵押:
首先是建筑物及其地表附着物,其次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类型。
此外,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这几种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用于抵押筹集资金。
同时,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亦在保护之列。
当然,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在内的财产如无法律明令禁止也是允许进行抵押的。
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利将上述所有法定财产类型以项目整体抵押的方式纳入其中,以获取所需资金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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