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时间介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介绍,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产房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我们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材料,进行房产抵押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对该登记做出决定进行公告,公告后会记载于登记簿,10个工作日内向我们进行发证。具体介绍如下:
1.办理产房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包括
2、《××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5、查档结果证明
6、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7、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9、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
10、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
2.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3.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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