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
时间:2023-05-08 09:30:25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包括:当事人需要查询的,需要登记,有关人员不得公开或者非法使用房地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由登记机关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或者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第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对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的一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它也是贯穿侵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各种侵权行为规则中起着主导作用。三。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1)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履行审查职责以外的登记错误。(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使受侵权法保护的人的权益受到某种非利益影响的某种行为或事件。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和追偿。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对主权权利损害的赔偿、利息以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等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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