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了孙子有赡养奶奶的义务吗?奶奶有女儿
时间:2023-03-13 10:20:40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一、可不可以不赡养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

1、子女有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3、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种种理由如声称老年人偏心、老年人早年犯过严重错误等借口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其实,这些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的了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也就是子女成年的时候。但实践中,由于多数子女在18周岁以后仍处于求学阶段,此时是没有经济能力的,因此,父母还需要抚养这时已经成年的子女。

二、赡养人是指谁

直接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

法律上规定的赡养人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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