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业务涵盖广泛,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视觉传媒范畴,涵盖了图形设计、影视制作、报纸杂志广告投放以及室外大型广告等多方面,为客户端量身定制最优质的传播方案;
其次是电视电影节目制作领域,我们拥有一流的团队,专注于影视作品的拍摄、渲染及后期制作,并将其精心推向各大卫视,满足观众的多样化需求;
在此基础上,我们致力于文化产业创新与拓展,举办各类文化展览会、研讨会,并展开相关的教育课程开发及资源共享等综合业务;
除此之外,我们还专注于影视剧的海外精品引进及国内播映权销售,务求为广大电视观众带来海内外优秀影视作品;
在策划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文化建设策略、市场推广计划及附带多项增值服务;
开展信息技术咨询、市场调研分析等信息技术服务,今后还将继续开拓其他项目,多元化发展;
最后提及的其他类别项目,具体包括开设文化主题网站,策划出版各类畅销书籍等文化关联性较强的业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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