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哪些法院和哪些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I)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有两种形式:一是本辖区内乡镇的常设人民法院;二是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巡回审判的审判机构。此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57条,简易程序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仅限于民事简易程序。所谓“清楚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可以判断事实,分清是非,不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所谓“权利义务明确关系”,是指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法官深入分析判断即可确定;所谓“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和责任没有原则上的分歧。上述三个条件作为一个整体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是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构成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和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的处理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移送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口头通知双方,并将上述内容记录在书面记录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移送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仍然从人民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上述知识是对以下问题的回答:“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所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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