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和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准予迁入夫妻、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
4、购买和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兄弟姐妹(未婚)共有的,准予迁入。
5、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6、工作调动
7、录取公务员
8、引进人才
9、招聘
10、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学以上毕业生
11、转业干部
12、符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条件
13、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14、原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县(市、区)直系亲属落户
15、转业、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
16、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7、原户口在本县(市、区)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
18、原户口在县(市、区)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
19、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20、境外、海外归国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
21、夫妻投靠
2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
23、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老人,申请子女随父母落户或随子女落户
24、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25、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6、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
27、投靠养父母的
28、未成年子女投靠亲生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收养证的被收养人落户后,其生父母找到被收养人,要求领回收养人抚养的
29、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双方出国、死亡、服刑,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
30、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
31、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的迁入人员落户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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