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一、合同代位权如何行使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为: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要件有哪些方面
代位权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合法有效;
2、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合法有效;
3、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尚未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权利。
三、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什么问题
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的问题:一、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三、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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