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与兼并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异在于:
首先,在完成收购交易之后,被收购公司仍然得以保持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地位;
然而,一旦实施了兼并操作,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将失去法人资格。
其次,在成功展开兼并活动之后,兼并企业即成为新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以及所有债务责任的承担方;然而,进行收购后,原先的公司依然需要负责处理相关的债务问题。
最后,除了以上所述的几点重要区别外,还有诸多细节上的微妙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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