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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