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3-21 09:11:27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原合同继续有效。关于协议解除的程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两个问题:

(1)合同解除本身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就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尚未达成协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包括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而后一方面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协商一致,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解除的协议。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约后,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是否构成对解除合同的默认?我们认为,为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纠纷,不应当承认默认自动导致协议解除的成立。如果对这一问题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会严重损害交易效率,并且会导致不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从实质上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形式、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就上述相关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认定的关键。从形式上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体现为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书,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书面要式性规定,既然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要求书面,那么合同的解除也应当体现为书面的形式。总体来说,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实质性条件也要符合形式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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