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证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处分抵押物价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偿付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债权人本金、违约金(罚息)和赔偿金等;(3)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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