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何不同
时间:2023-07-01 14:14:19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者特征不同: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具有支配效力与优先效力。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是以他人之物而发生的物权,因而是限制性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自己不能约定留置权;两者效力不同: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权、债权的利息、延迟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定义,特征是什么

一、抵押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留置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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