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售房单位是否认可转让行为。如果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形成一种“更名”关系;如果售房单位不同意,则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形成“附条件生效合同”关系。如果该标的房屋为福利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即使条件成就,未经有关政府同意,该转让协议也无效。
购房指标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售房单位是否认可转让行为。如果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形成一种“更名”关系;如果售房单位不同意,则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形成“附条件生效合同”关系。如果该标的房屋为福利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即使条件成就,未经有关政府同意,该转让协议也无效。
福 利 房 转 让 , 需 经 政 府 同 意 , 否 则 无 效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福利房是指国家、集体或单位以成本价或优惠价出售给职工、学生等特定人群的房屋。福利房转让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否则将视为无效。
具体来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成本价出售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回;以优惠价出售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而对于福利房转让,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经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福利房转让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否则将违反法律法规。
购房指标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售房单位是否认可转让行为。如果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形成一种“更名”关系;如果售房单位不同意,则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形成“附条件生效合同”关系。但无论何种情况,福利房转让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否则将视为无效。因此,购房者在进行福利房转让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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