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下落不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只好自己替人还债;还债后债务人仍未出现,担保人只好起诉债务人追偿所还款项,然而债务人下落不明,要回款项谈何容易。9月17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案件,警示人们:要慎重替他人做担保,以免自己吃亏。
2006年8月,本案被告包某因承包我县某工业城一企业工地,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由本案原告邵某作担保,期限3个月。邵某出于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同时他考虑到包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会讲信用,便答应了下来。
谁知包某所承包工地的企业,突然临时撤资,跑了。包某顿时陷入困境。借款到期后,他干脆换掉自己所有联系方式,跑路了。陈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07年4月,将包某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同年7月,邵某和陈某达成协议,由邵某代还5万元,陈某出具收款条,并解除邵某的担保责任。
其后,邵某多次向包某催讨代还款项。但包某依然置若罔闻,不与理会。邵某遂于今年6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县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邵某胜诉。但拿着判决书的他,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他起诉前法官已经告知了他,法院只能依法确认他的债权,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最终能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追回自己替被告偿还的借款,还取决于被告的财产状况等,况且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更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在借款、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免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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