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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相关知识
出生证明在哪办理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可得知在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为《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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