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产生了重大误解而签署的,那么这并不符合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故而难以依据此种情形对缔约方施以相应的惩罚。
然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仍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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