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6]6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关于钻石交易的有关税收规定1.对国外产钻石(凭产地证书)进口,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钻*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成品钻石,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国产钻石,凭核准单,按实际成交价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对加工后的成品钻石进入到钻*所,再以成品钻石报关进口的,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钻石出口不退税。2.钻*所会员单位间在钻*所内的钻石交易(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凭核准单和交易凭证,免征增值税。3.从钻*所会员单位购进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钻*所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二、关于钻石交易的实物核准1.钻*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钻石交易核准单》,对进出钻*所的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登记信息的主要内容:进口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币别、缴款单位名称、税号、发票号、出口单位、货物名称、价格、国际代码和核准单类别(进/出境或进/出口)等。2.核准单(钻*所联)应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件,与发票一一对应。鉴于目前海关对核准单的具体开具办法尚未明确,为了做到核准单与发票一一对应,允许钻*所对核准单进行分割,钻*所应将分割的核准单建立明细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三、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钻*所所有会员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凭《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书》,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2.对注销的会员单位,钻*所应在注销的当天出具《上海钻石交易所注销会员单位资格通知书》,并报浦东新区税务局。3.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及时在征收系统中设置标识,对已登记会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和购置钻石交易发票进行管理。四、发票管理1.会员单位按规定购置钻石交易发票时,还必须提供《上海钻*所会员单位购买钻石交易发票证明单》,对钻石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特殊码管理。2.会员单位通过钻*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会员单位通过钻*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钻*所联),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会员单位留存的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右下角加注“已开专用发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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