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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