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引导消费、体现产业政策的税种,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征收的税目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都是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
2006年以来,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调整。在2006年调整中,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停止征收消费税,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而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
在2009年的调整中,主要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消费税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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