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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