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疏忽大意
时间:2021-11-12 15:15:32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认定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这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也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心理上缺乏应付危险的准备性,因而在危险发生时,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也无法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制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是由于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的不注意或遗忘,同时,也与性格缺陷(过分内倾或过分外倾)、情绪状态(例如情绪过分激动、情绪低落抑郁、冷漠、仇恨、愤怒)等有关。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怎么样认定

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这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轻率行动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个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在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知识经验、操作技能、自信心、反应速度、身体条件、有关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对危险的认识仍未达到引起个人的高度重视,没有转化为改变个人行为的心理力量,使个人仍然按照原来的行为方式行动,从而使可能发生的危险变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是不负责任的轻率态度,这种态度削弱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使个人即使认识到危险的存在,也会轻率对待,不履行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不会引起警戒,不改变有危险性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与性格缺陷、智力水平、不良行为习惯、情绪状态、判断不当、决策错误等因素有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心理状态的产生,也与个人的生理(疲劳、醉酒、生物节律、年龄、性别、身体缺陷等)、环境因素(他人的介入、被害人的过错、自然环境因素等)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有关。

三、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刑法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

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判断;如果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生活准则赋予一般人预见义务,属于一般人之列的行为人能够预见,那么便是应当预见的。因此,关键是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

国外刑法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历来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其基本理由是,对行为人的非难与谴责,不能超过行为人的注意能力的范围;

客观说主张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而行为人没有预见,则存在过失,因为在一般人能够履行注意义务时,行为人没有理由不履行注意义务;

折中说主张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本书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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