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解即认定
时间:2023-05-01 14:01:07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由于行为人的潜意识所造成,其基本特征表现为认识责任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只有在具备认识责任,但却未达到认识能力时,才会出现疏忽大意的过失。通过对《刑法》第15条的分析,可以得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应当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的责任和预见的能力两层含义:

(1)行为人对危害的发生有预见的责任。遇见责任是指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明行为人具有某项特定的义务前提,因此预见的责任也可以称之为预见的义务,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成立前提。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的责任,是根据法律的要求以及社会生活准则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就已经肩负着对某一危害社会结果的预见义务。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预见的能力。所谓预见的能力,从刑法意义上讲,是指从行为人主观意义上提供认定预见成立的事实根据。预见的能力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与客观认识对象相结合,客观对象能够为一般人所认识,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具备这样的认识能力,认识对象和认识能力才能达成一致,否则就会相分离。

2.没有预见。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存在的客观事实,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由于没有预见造成的。司法实践中,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不仅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对行为本身也没有认识,即行为人无意识的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不作为的场合。

﹙2﹚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自己的职责,并且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其它结果,而没有意识到是否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行为人在应当预见的情况字下,之所以没有预见,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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