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了解征地拆迁中的这些主体
时间:2023-05-31 16:41:06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主体。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动员拆迁的独立法人,组织签订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列入当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交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6。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公司):指具有房屋拆迁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单位。7。拆迁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征收土地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全民所有的,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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