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利行使的误区有哪些?
时间:2023-03-28 07:10:12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使股东权利时容易存在的误区有:

一、对发生违约或违法行为的股东,其他股东意图将该股东开除;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意图抽逃出资;

三、认为股东收益与公司盈亏无关;

四、认为正在运营的公司资产属于股东。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二、公司股份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公司股份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分为两种情况: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三、注册公司新政策

注册公司新政策:

1、如果注册公司不成功,投资者的法律责任与合伙企业相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2、注册公司成功,注册资本不足,可能导致否认公司有限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公司注册为非法目的的,应当注销,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刑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对其全部财产负责,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

5、公司注册后,抽回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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