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有何误解
时间:2023-05-07 21:02:54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行使权利的四个误区是什么。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法律赋予他一系列权利。然而,许多股东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存在许多误解。这种不了解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还会导致股东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风险。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接受法律咨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对股东权利存在诸多误解。误解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公司成立前,几位投资者出于共同利益和相互信任,往往决定一起集资创业。但是,公司成立后,在合作过程中,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部分股东会放弃股权协议,如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侵占公司财产或撤回投资等。其他股东无法忍受该股东的行为,一致决定将该不诚实的股东逐出公司,于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方式,形成了罢免或开除该股东的决议。这种错误的做法实际上混淆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权决定解除该合伙人的合伙资格。但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其股东资格不能被任何人剥夺,除非他本人不想成为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罢免股东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有权解雇员工。股东会可以罢免董事、监事,董事会也可以另行聘任经理。对于违约或违法的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解聘。错误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资本或股份。有的股东在投资后不愿继续担任公司股东,希望收回原来投入的资金。其他股东与公司也同意退资或者退股,因此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成退资协议。虽然内部已经达成共识,但违反了《公司法》,也是无效的。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逃出资或抽逃股份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无论公司的盈亏如何,股东只接受固定收益率。考虑到经营风险,一些股东在投资公司时犹豫不决,不知道自己能否赚钱。一方面,邀请他们投资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另一方面,他们渴望尽快筹集资金,尽快成立公司。他们经常向犹豫不决的投资者承诺投资回报率,保证一年内给对方固定的回报率,并签订有书面协议的合同。这只能看作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约束公司,保证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这实际上混淆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区别。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商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即利息。只要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作为公司股东,其收益是公司未来营业利润的分红。公司未来的盈利状况是不确定的,因此股东是否有分红以及分红多少都是不确定的。任何关于股东固定收益率的协议都只是一封写在纸上的安慰信。错误四: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误解是,它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股东虽然是公司的老板,但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严格分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所有者由股东变为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本身,而不是股东。公司注销、关闭后,经清算、还债等程序,其资产方可作为股东的财产。同样,公司的所有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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