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商若出现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倘若购房者已向开发商发出催促交房通知,而开发商能够在3个月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实际逾期的时长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而若购房者经多次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的3个月内交房,并且无法提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购房者则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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