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的保全是为了有效的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何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当事人可能会违法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从而行使撤销权便无从谈起。
(二)债务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财产的行为。
1、处分财产行为。处分财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就财产加以改造、毁损、外部加工变形等行为;二是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其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生效或无效,则不发生财产或利益在法律意义上的转让,便不构成对债权的危及。
2、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正当性和债务人意思自治之合法性的平衡点。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呢?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都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是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债务支付不能状态时,则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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