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偿债是银行在无法用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人相应的实物资产以偿还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拍卖或者出售的,经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定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则退回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期间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格的,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支付给债务。
以物抵债有没有效
以物抵债有没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一般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以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为基本原则,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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